甘肃股权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业务
收费办法(试行)
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秩序,规范产权交易业务收费行为,甘肃股权交易中心(以下简称“股交中心”)为各类交易提供场所、设施、信息发布和交易鉴证等服务,按照诚实信用、自愿有偿及市场化定价的原则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委托方委托股交中心公开挂牌的项目,每宗项目收取3000元的挂牌费(报纸等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费用单另计算),挂牌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减免优惠。
第三条 协议成交项目收费标准
协议成交项目指交易过程中只有一名意向方参与成交的项目(不包括转让方自行确定的意向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项目)。转让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服务费:
成交额(万元) |
收费标准(‰) |
备注 |
0--3000(含) |
6.5 |
债权项目中以置换方式成交的业务比照协议成交项目收费标准执行。 |
3000--20000(含) |
5.5 |
|
20000--60000(含) |
4.5 |
|
60000--100000(含) |
3.5 |
|
100000--300000(含) |
2 |
|
300000--500000(含) |
1.5 |
|
500000以上 |
0.8 |
受让方:按照成交金额的4%收取费用。
第四条 竞价成交项目收费标准
竞价成交项目指交易过程有两名及以上意向方参与的项目。
转让方:成交金额底价部分(即挂牌价)按协议成交标准收取,增值部分(即成交价与挂牌价的差额)按照不低于3%,不高于20%收取;
受让方:按照成交金额的4%收取费用。
第五条 服务类项目收费标准
转让方在委托挂牌时,已自行明确意向方,经股交中心公开履行挂牌交易程序后,该意向方成为最终受让方的项目,界定为服务类项目,转让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服务费:
成交额(万元) |
收费标准(‰) |
0--3000(含) |
5.5 |
3000--20000(含) |
4.5 |
20000--60000(含) |
3.5 |
60000--100000(含) |
2.5 |
100000--500000(含) |
1.5 |
500000以上 |
0.6 |
受让方:按照成交金额的4%收取费用。
第六条 资产租赁项目收费标准
国有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类及承包经营权转让类项目,转让方按照如下标准收取服务费:
年租金(万元) |
协议成交 收费标准(%) |
竞价成交收费标准(%) |
|
底价部分 |
增值部分 |
||
0--100(含) |
2.5 |
以挂牌价为计算基数,按照协议成交收费标准收费。 |
按照成交价与挂牌价差额的4%—8%。 |
100--500(含) |
2 |
||
500--1000(含) |
1.8 |
||
1000以上 |
1.5 |
受让方:按照成交金额的4%收取费用。
第七条 上年度在股交中心成交金额超过2亿元的受让方客户、签订批量转让合同的委托方客户,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给予一定优惠。
第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项目类型进行的交易业务涉及的收费事宜,根据项目情况协商确定。
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、第七条中涉及减免、优惠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审议决定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股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